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和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包括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同时提供部门预算草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