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和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包括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同时提供部门预算草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