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与财政政策有效衔接,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收入来源是否可靠,支出规模与可用财力是否相适应,支出结构是否合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转移支付制度是否规范,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本级政府是否提前下达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是否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七)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支政策是否合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国企改革是否相衔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是否安全、是否实现保值增值,是否可持续;
(十)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