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预算草案经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编的,应当听取乡(镇)人大代表、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市、区)人大财经委、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预算草案的意见,并反馈预算编制部门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