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信息化水平。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由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有关预决算、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库资金运行、宏观经济、审计、税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数据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