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果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公开重大政策、重点支出、重大项目绩效情况,并重点说明政府采购等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重点说明机关运行经费、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和重点项目绩效情况、部门决算数与上年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事项。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财政补贴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除涉密信息外,预决算信息应当以政府或者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