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管控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建立健全债务信息公开机制、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供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