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

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