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中心城区在规划建设中应当注重优化城市功能,降低建筑密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严控新增高层建筑。滨水建筑应当设立建筑高度控制区,建筑体量应当腹地高、滨水低、逐级跌落,建筑距离水体岸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建筑高度。贴临鸭绿江岸线建设用地建筑高度不得高于二十四米。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