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规划区内的自然山体应当划分禁建区和限建区。禁建区内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限建区内应当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