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条件的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统一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功能、范围、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