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核发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核发部门经核实,对符合乡村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