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涉及建筑立面更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筑立面更新设计方案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