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内居住区的容积率、绿地率、日照间距、停车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