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建筑风格、色彩格调、地区风情等要素的整体性,突出城市特色。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