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经批准实施的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