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河谷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其他各类规划相衔接 。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