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