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及其团场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分别服从自治州人民政府、团场所在行政区划内的地方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施区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
河谷内地方县(市)行政区划内的兵团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辖区内非兵团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