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在伊犁河干流及其支流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有关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