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水资源开发第四十八条有效在伊犁河干流及其支流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有关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