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水资源开发第四十七条有效伊犁河谷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河谷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县(市、团场)及各取水单位之间的利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