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水资源开发第四十九条有效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中排弃的砂、石、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