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城乡建设第四十六条有效在伊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除符合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保护设施、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已有居民在原址上依法翻建外,不得采砂、取土、新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