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城乡建设第四十五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乡建设。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