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城乡建设第四十四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和指导伊犁河沿岸的乡镇(连队)、村庄、居民集中区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置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