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城乡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兵团四师师部(可克达拉市政府)及其团场团部所在地应当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共享共用原则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集中供暖、燃气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