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交通设施建设第四十条有效河谷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以及环境影响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工程实施工程环境监测和监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