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交通设施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与管理,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审批部门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