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等,使建设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禁止乱爆、乱挖、乱弃;施工单位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弃渣、弃土存放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进行植被恢复。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