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工业园区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在发生重大环境影响事件时启动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