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第三十八条有效工业园区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在发生重大环境影响事件时启动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