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第三十七条有效河谷内工业园区,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配套设施。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