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第三十六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实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间在资源和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合作,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河谷内各类工业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产生和排放,提高工业废物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