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第三十五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河谷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引进符合生态要求的项目。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