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第三十四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结合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分布,编制河谷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绿色新型工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