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第三十三条有效河谷内的农牧业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化肥以及可降解回收的农用地膜。对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对农用残膜及时清理和回收再利用。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