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伊犁河两岸从事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等生产活动,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已经开垦的河流沿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的应当按照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水规划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