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第三十一条有效河谷内从事畜禽养殖、集中饲养、集中屠宰和农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丢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的畜禽。禁止在划定的伊犁河河道管理范围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畜产品屠宰加工等活动。已经建成的养殖棚圈、畜产品屠宰点(场)应当限期搬迁。河道管理范围由河段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