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第三十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牧业生态公共设施建设和秸秆利用技术研究,对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废弃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推广秸秆的综合利用。禁止向水体弃置或者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