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第二十九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制定防止土地污染、退化、沙化、碱化、酸化治理方案,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