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第二十八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农牧业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快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生态农牧业,促进农牧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