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森林、草原和湿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森林、草原、湿地在维护生态平衡、涵养水源、净化环境、调节空气、水土保持、防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