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森林、草原和湿地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然保护恢复、工程治理、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封山(河滩)育林育草、生态补偿等措施,对沙化土地严重区、草原生态脆弱区、森林资源集中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等实施重点保护。禁止向划定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草原水源涵养区、天然湿地倾倒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