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向伊犁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水库、湖泊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丢弃畜禽动物尸体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