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河流水质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向伊犁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水库、湖泊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丢弃畜禽动物尸体等生产生活废弃物。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