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河流水质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河谷内河流实行跨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河流流经的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对各自出界断面水质负责。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