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河谷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河湖级别和所在地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层级"河湖长制"管理体系。河湖长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超出职权范围的,依法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