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河流水质保护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伊犁河谷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