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伊犁河谷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