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行严格保护;对河谷范围内的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地、水土保持流域、湿地、防风固沙、种质资源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区域,实行优先保护。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