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规划,合理布局,与水源地、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建筑物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和地下电缆通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矿山、尾矿库、采空区、化工园区等危险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建筑物。
对不符合前三款规定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设备,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进行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