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每五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评价。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