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采取技术、管理等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