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结合本单位类型和特点,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编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方案,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管控措施、应急处置和评价考核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状况发生变化的,重新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风险培训;
(四)在存在风险的部位、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完善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信息,建立专项档案;
(七)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方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